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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国民党之民权主义,则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也。

司法为民的内容极其丰富,排忧解难是为民,定分止争是为民,促进社会和谐是为民,维护社会公正是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为民,等等。(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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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独任法官的职责,《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既然人民法院的审理者是多元的,那就要各行其权、各负其责。第五,防止违法干预司法活动。通过程序,一方面使司法权具有职能上的法定性、正当性、有效性,避免权力滥用和过度自由裁量。习近平总书记首先在方法论上把司法规律限定于司法权运行规律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指出: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要坚持问题导向,遵循司法权运行规律[11],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12]。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提出了解决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具体办法。中立是司法权独立行使(运行)在法官身上的一种特殊体现和要求,司法权独立行使(运行)必然要求法官中立、裁判居中。狭义的宪法实施是指各种国家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宪法规定的内容具体化。

而且,宪法规范是一个体系结构,对其他宪法条款的法律解释也可能会影响到对这些条款的实施。[61]在上述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同属法律实施部门的理论框架下,司法机关也是一种法律的执行或者实施机关。参见《彭真年谱》(第五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193页。[76]比较而言,通过立法来实施宪法也是立宪主义的近代课题。

彭真概括得更加简练:社会主义法制,一个是有法可依,二是要依法办事。[23]参见门中敬:《中国富强宪法的理念传承与文本表征》,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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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彭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现行1982年《宪法》是由彭真主持制定的。张德江:《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载《人民日报》2014年10月31日02版,另参见本书编写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9页。从宪法制度的相互影响历史看,苏联1936年宪法对中国主流宪法观念影响很大。根据彭真的看法,宪法的规定主要通过具体立法的完善来落实,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摘要:  宪法实施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学基本范畴。另一方面,要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和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推动宪法实施,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60]这种法律实施的观念与近代立法中心主义的宪法理念一脉相承。基于实验主义的立场,他认为宪政不过是幼稚园的政治,只不过是一种过程,能做一分是一分,不妨从幼稚园做起,逐渐升学上去。

[42]参见韩大元:《对20世纪50年代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分析与反思》,载《当代法学》2005年第3期。宪法给这种机关将来的立法工作以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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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梁启超:《立宪法议》(1901年),载《饮冰室合集1·饮冰室文集之五》,第1-7页,中华书局1989年版。宪法能否实施,是政治问题。

《列宁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53页。这种宪法实施观念认为宪法实施的主体非常广泛,包括所有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都是宪法实施的主体。[34] 在制宪活动频频发生的语境下,所谓宪法实施与制定宪法、实施宪政同义。[21]前引[17],梁启超文。十亿人民养成人人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观念和习惯,同违反和破坏宪法的行为进行斗争,这是一个伟大的力量。这种变法思维主导下的宪法实施概念也是民国时期社会各界的一种普遍看法。

[6]在中国主流的政治话语中,宪法实施也是一个使用频率较高的词汇。中国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候通常会作出依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规定,这种表述在国外立法中并不多见。

[71]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统计》(2008年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七章。后者,如中国数千年来盗窃得国之列朝也。

梁启超:《开明专制论》,载《饮冰室合集2·饮冰室文集之十七》,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3-83页。转自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67页。

[37] 那么,宪法实施的动力究竟在哪里?张君劢的观念代表了当时宪法学者的一种普遍看法,要知宪法的实施,并不是法律的问题,而是政治的问题,所以更须全国贤达,运用政治家的手腕,以期渡过难关,共负此重大责任,而早达康庄,共谋福利一个初步的讨论,可参见周林刚:《党的领导与人民主权的结构》,《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5期,第27-30页。屠凯:《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共处中的两个问题》,《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3期,第47-51页。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行政系统内部,如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三块牌子。

具体讨论参见翟志勇:《国家主席、元首制与宪法危机》,《中外法学》2015年第2期,第349-366页。因此这一宪制结构通常被称为人民当家做主与党的领导的辩证统一。

第三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强世功:《党章与宪法:多元一体法治共和国的建构》,《文化纵横》2015年8月号,第18-29页。将来的监察机关将与此处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并列,因此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权最终来源于人民,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施米特认为现代宪法包含政治要素和法治国要素,前者指的是政治形式即政体,君主制、贵族制还是民主制,后者包含两个原则,即分配原则(也称为基本权原则,个人自由被预设为先于国家存在并且原则上不受限制)和组织原则(也称为权力分立原则,国家权力由几个机构共同分享并被纳入一个受限定的权限系统中)。[7] 八二宪法体制的历史生成及其辩证统一的内在结构,详尽的讨论可以参见翟志勇:《八二宪法的生成与结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第76-88页。八二宪法制定时吸取历史教训,则采取合署办公的模式,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算是暂时化解了这一宪制危机。合署办公不是简单在物理空间上的合署,还涉及到人事、组织、机制上的合署,一套人马其意在此。

而中央军事委员会自设立之日起就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合署办公,两者合二为一的,也就是说党和国家一体化,做出这样的安排主要源于历史教训。[13]但无论是政治领导还是思想和组织领导,仍然是广义上的政治领导,均未得到明确的法律化,因此主要是事实上的领导,而非法律上的领导权。

宪法序言中同时使用了中国各族人民(五次)和中国人民(六次)两个概念,这肯定不是笔误,而是有意为之。一、合署办公 2016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

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废除了国家主席,直接规定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第十五条第二款)。[5] 法学界尚未对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做主的辩证统一进行充分的理论化处理,这一辩证统一目前主要停留在政治层面上,法学界如何对此进行理论化处理并作出具体法权安排,依然是有待完成的艰巨任务。